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47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47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4700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李定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零玖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李定龍於民國100年07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320,994元整。
1.其中新臺幣260,994元整,自民國101年0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88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1年0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
2.其中新臺幣60,476元整,自民國101年0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99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1年0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320,994元整,及自上述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儼修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3470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定龍│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二│││260994││4月18日起││點八八│││元│││││├──┼───┼─────┼──────┼──────┼───────┤│002│新臺幣│李定龍│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點│││60000││5月18日起││九九│││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定龍│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260994││4月18日起││台幣1000元計付│││元││││違約金。│├──┼───┼─────┼──────┼──────┼───────┤│002│新臺幣│李定龍│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60000││5月18日起││台幣1000元計付│││元││││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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