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1年度中小字第25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二五四號
  原   告 乙○○○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玖拾陸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 伍佰 肆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 宗 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一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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