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簡字第470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豐簡字第47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書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1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廖書賢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
業級別證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叁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獵殺行動」禮品機貳臺(含IC板貳塊)、「金吉祥」禮
品機貳臺(含IC板貳塊)及「海洋世界」禮品機伍臺(含IC板伍
塊)、現金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捌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第22條,刑法第11
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
未依本條例規定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不得經營電子
遊戲場業。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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