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勞小字第9號
原 告 李進程
訴訟代理人 陳泰源 律師
被 告 詮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聶勝雄
訴訟代理人 林道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月五日下午三時三十分,
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
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言詞辯論期日當日提出被告有積欠加班費的金額及
相關證據到庭。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何宇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書記官沈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