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小字第319號
上訴人即被告 陳源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蔣志浩 間請求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
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一段139號
)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