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小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小字第319號
上訴人即被告  陳源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蔣志浩 間請求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
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一段139號
)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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