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7號原告 林義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叁佰零肆萬伍仟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03,000元×占用面積15平方公尺=3,045,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壹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書記官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