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4號原告台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建勛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宗宏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叁億肆仟壹佰陸拾萬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陸佰肆拾柒萬陸仟零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書記官周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