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2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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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二四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四五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MDMA藥丸玖顆(毛重貳點肆公克)、愷他命肆瓶(毛重陸點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九日凌晨二時三十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與中興街口,查獲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一四一三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五O一號),惟扣案之毒品MDMA藥丸九顆(毛重二.四公克)、愷他命藥丸四瓶(毛重六.六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規定,請求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MDMA藥丸九顆(毛重二.四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係屬違禁物;而愷他命藥丸四瓶(毛重六.六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三級毒品,該條例雖無處罰單純持有第三級毒品之規定,惟依同條例規定,凡製造、販賣、運輸、意圖販賣而持有、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第三級毒品,均有處罰之明文,足證第三級毒品仍屬違禁物,僅以單純持有此類毒品,可罰性較低,依比例原則,予以除罪化,是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得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五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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