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自字第34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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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3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三四五號
自訴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附件自訴狀所載。
二、按案件曾為不起訴處分,而有違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之情形,應為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四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自訴案件依同法第三百四十三條之規定準用之。
三、經查,自訴人甲○○於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以:被告乙○○與 邱美麗 為夫妻,二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犯意,先於七十九年九月二十日,由邱美麗持乙○○及其個人之印章,至其位於臺中市北屯區舊社巷十五弄十五號住處,偽稱奇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奇萊公司)資產雄厚、業績優良,頗值投資,奇萊公司之王姓股東( 王維崇 )有意讓售部分股權,渠等可代為買賣,其不知有詐致陷於錯誤,遂於是日在住處交付現金新臺幣(下同)三十六萬元予邱美麗,雙方並當場以奇萊公司便箋訂立書契,分別由其持印章及邱美麗持乙○○與其個人之印章簽章其上。次於八十年二月二十八日,邱美麗又至其住處偽稱奇來公司王姓股東其餘股權亦有意求售,其即於當日在住處另交付現金三十六萬元予邱美麗,並由邱美麗在原先之便箋上加註此次投資之相關文字。又於八十年六月十日,邱美麗又以同一手段偽稱奇萊公司另一張姓股東( 張乾隆 )亦有意出售股權,由其於當日在住處,再將現金四十八萬元交付邱美麗,並由邱美麗在便箋上第二次加註此次投資之事項,前後三次總計向其詐取一百二十萬元之事實,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對被告乙○○提出告訴,經該署檢察官以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四二三一號、第二二六二八號偵查後,以被告乙○○犯罪嫌疑不足為由,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調取前開偵查卷宗,核閱屬實。自訴人雖於九十年七月四日以同一事實,再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經該署檢察官以九十年十月十二日中檢盛和九十偵一六九七六字第七一四OO號函覆甲○○,以該案件業經同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四二三一號、第二二六二八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且查無新事實、新證據為由,而簽准結案等情,亦經本院調取前開偵查卷宗,核閱屬實。自訴人對同一事實,於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再於本院提起自訴,且未提出新事實或新證據,亦無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第三百零三條第四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得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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