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61號原告c○○訴訟代理人丑○○被告a○○○
W○○
之1號V○○T○○P○○
號R○○甲○○e○○Z○○N○○○○○○X○○O○○S○○宇○○g○○Y○○b○○f○○Q○○天○○○d○U○○M○○L○○F○○J○○G○○子○○丙○○卯○○庚○○乙○○地○○l○○○D○○
4號K○○H○○I○○
4號癸○○辰○○辛○○壬○○巳○○寅○○丁○○k○○i○○j○○h○○未○E○○○申○○酉○○戌○○亥○○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申○○被告己○○
戊○○黃○○玄○○宙○○m○○○
號C○○A○午○○○B○○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書記官陳志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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