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026號債權人 許淑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云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核聲請狀附表記載之支票發票日與支票不符,請更正附表,並表明正確利息起算日(應分別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