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決議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04號原告 吳紘宇 被告台北比佛利夏威夷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鍾生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01年1月份召開之委員會臨時會會議所決議安裝更換LED燈具之決議無效,因上開決議內容係涉及財產權,惟財產權內容及範圍為何,依原告所提訴訟證據資料無從界定,訴訟標的價額即無從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計十分之一定之【按司法院91年1月29日(91)院臺廳民一字第03075號函,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為新台幣(下同)150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書記官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