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2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志杰具保人劉佳園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呂志杰涉犯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59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佳園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定有明文。又按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呂志杰所涉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由具保人劉佳園於民國101年3月7日繳納保證金額後,已將被告釋放,惟被告嗣經本院合法傳喚應於102年9月17日下午2時20分到庭接受審判,及具保人應於102年9月17日下午2時20分偕同被告到庭,逾期即依法沒收保證金10萬元,並將上開傳票及通知交由郵務機關分別送達被告及具保人之住所,已為合法送達。詎被告竟未遵期到庭,具保人收受送達後亦未偕同被告到庭,被告亦無在監所之紀錄,竟無故不到庭,且經本院囑託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拘提無著等情,有本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明書、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行10
2年10月8日警蘭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影本、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之個人基本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各1份在卷可查(參見本院101年度聲羈字第83卷第20頁及本院102年度訴字第321號卷第104頁至第105頁、第122頁至第126頁、第130頁至第132頁)。此外,於本院裁定時,被告未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乙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1份可參(參見上開本院卷第131頁至第132頁)。從而,堪認被告已有逃匿之事實,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定亞
法官石珉千法官石蕙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琬婷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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