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0年度板簡字第622號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六二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四0
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
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公司法第九
條第三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
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
O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張正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陳君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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