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虎簡字第三九號
原 告 乙○○即 阿森建
訴訟代理人 戴銘森
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秀英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七月二日下午二時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
論,原告應於接獲公示送達通知書後二日內,將公示送達公告登載新聞紙一日,並於
前揭言詞辯論期日前,迅將新聞紙送至本院參辦,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七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官劉定安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沈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