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0年度彰簡字第125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一二五號
  原   告 乙○○○○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壽夫
  訴訟代理人  鍾博勳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十五萬六千八百九十五元,暨依前述利息
加計百分之十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願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為四
五七九─六一0一─二九五七─六一一一之國際信用卡,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但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逾期另給付按日息萬分之五點
四七九計算之利息暨依前述利息加計百分之十違約金,被告自八十九年十月三
十一日發卡起至九十年一月三日止(最後繳款截止日為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
,消費記帳尚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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