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五八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
五四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賣,致生損害於債權人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並補正被告僅繳納一期之價款,即將交易標的物出賣他人。被告於八十七年間,
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於八十
七年十一月六日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依法
加重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
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張正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陳君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