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381號聲請人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擔保債務,於民國(下同)96年12月1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24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其抵押權存續期間係自94年5月3日起至124年5月3日止,以擔保其本人對原債權人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僑商銀)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嗣華僑商銀於96年12月1日與聲請人合併,並以聲請人為存續法人,均經登記在案。又相對人分別於94年5月6日、96年7月16日,邀保證人 陳淑儀 向聲請人借款160萬元及40萬元,均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到期日分別為114年5月16日、101年7月16日,前者借款自借款日起20年內按月平均攤還本金及利息,後者借款自借款日起5年內按月平均攤還本金及利息,如一次未履行,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分別自98年7月16日、98年6月16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共計尚欠本金1,601,437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98年9月21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98年9月23日送達於相對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書記官洪浩進┌──────────────────────────────────────────────────────────────┐│附表:(土地)98年度司拍字第381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彰化市│南興││8│建│00│23│80.00│40/10000││└──┴───┴────┴────┴────┴────────┴─┴──┴──┴──────┴─────────┴──────┘┌─────────────────────────────────────────────────────────────┐│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381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1388│彰化縣彰化市○○○○段○號地號│鋼筋混凝土造16│1層:110.59;合計:110│平台:20.4│63/10000│││││山路1段405巷11││層樓房│.59│6││││││號│││││││├──┼───┼───────┼───────┼───────┼───────────┼─────┼────┼───────┤│002│1432│彰化縣彰化市○○○○段○號地號│鋼筋混凝土造16│6層:54.15;合計:54.1│陽台:8.75│全部│本建物共用部分││││山路1段405巷8││層樓房│5│││南興段1541建號││││號6樓││││││、持分26/10000││││││││││;南興段1543建││││││││││號、持分63/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