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146號原告瑞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6年度易字第730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鄭舜元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
書記官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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