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38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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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38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84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綠島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士林地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八月,經本院以81年上訴字第326號判決上訴駁回,另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本院以84年上訴字第927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十年確定,與他案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月(經減刑為有期徒刑十年),於81年11月13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經法務部於97年11月27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7年11月27日法矯司字第0970907193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從而,依法為上開裁定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梁耀鑌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邦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