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38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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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38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83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等案件,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查本件受處分人甲○○前因犯加重竊盜等罪,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三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於九十五年八月十六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二年三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間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前來,經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陳健順法官徐昌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韻雅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