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勞再易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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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勞再易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再易字第14號再審原告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台灣航勤股份有限公司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佰叄拾萬零玖拾伍元,應徵再審之訴裁判費貳萬零玖佰伍拾肆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未補正,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蘭
法官黃麟倫法官鄭純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書記官劉麗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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