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事聲字第25號
聲明異議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0號7樓
法定代理人 許榮賢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倩玉
住同上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與債務人環球策展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核發支
付命令事件,聲明異議人就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6189號於102年
4月23日司法事務官所為駁回其聲請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異議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
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一項之異議
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本件聲明異議人就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2年4月23日
102年度司促字第6189號民事裁定所為駁回其異議之處分(
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2第1項、第513條第1項規定,係以
裁定為之),聲明不服提起異議,是本院應依前揭規定,就
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上該裁定,審究聲明異議人之異議有無
理由,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已於102年4月25日陳報
債務人公司之臨時管理人,鈞院已於102年4月26日收受該書
狀,懇請鈞院繼續進行本件支付命令,以維法制,請求廢棄
原裁定等語。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
定代理人。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因事實
。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
述。五、法院;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不經訊問債務人,僅憑債權
人之聲請,即使債權人迅速取得執行名義,倘債務人未於支
付命令送達後20日內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即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是支付命令之效力甚為強大,債權人應就其請求
之原因事實,提出相符之書證供法院為形式上之審查,以確
保支付命令之正確性。
四、經查,本件聲明異議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環球策展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環球策展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
缺額之記載,有該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附卷可稽,嗣
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2年3月22日裁定命聲明異議人於裁定
送達7日內提出環球策展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
登記表正本(法定代理人欄位不可為空白),該裁定已於10
2年3月29日送達聲明異議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明
異議人逾期仍未補正,而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2年4月23日
為駁回聲明異議人對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處分。聲明異
議人遲至102年4月26日始陳報環球策展股份有限公司之臨時
管理人,然自上開補正裁定送達日即102年3月29日起算至裁
定駁回聲明異議人聲請之日即同年4月23日止已具有相當之
補正期間,異議人未遵期補正,其上開之異議理由,洵非可
採。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2年4月23日以102年度司促字第
6189號支付命令將聲明異議人之聲請裁定駁回,即無不合。
聲明異議人之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鄭富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書記官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