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2年度潮小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潮小字第104號
上 訴 人  馬育蓉馬心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78,7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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