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潮小字第19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藍顯裕
被 告 林茜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里○○街○○○巷○○號
8樓,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一紙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潘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書記官許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