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勞簡調字第16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訴訟代理人 洪宗民
被 告 黃淑華
訴訟代理人 陳展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任職原告公司業務員期間,招攬訴外人
賴中誠 之要保書,惟經賴中誠向原告公司反應稱要保書非其
親簽,原告公司遂將該保險契約註銷,將保費返還給 賴君 ;
原告支付給被告上開招攬之業績薪、佣金及發單成本合計新
台幣113,418元,被告應依民法第179條負不當得利返還責任
及民法第227條負債務人不完全給付之責任等語。查兩造勞
動契約書第20條約定,因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由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俞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書記官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