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財管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財管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財管字第110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經查: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核屬非訟事件(參照非訟事件法第154條以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而此費用未據聲請人繳納。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該裁定已於同年12月2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繳納,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非訴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洲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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