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脫逃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26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21號(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脫逃等案件,經發現羈押原因業已消滅,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予撤銷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脫逃、竊盜等案件,前於民國95年10月31日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事實,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裁定執行羈押在案。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查本案被告於95年10月31日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送審時,業經同署檢察官簽發指揮執行書執行有期徒刑7月(於95年10月30日執行有期徒刑7月),有該指揮執行書一紙附卷可憑,惟因人犯尚未送監執行(此經本院查詢被告前科紀錄,有台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憑),同署檢察官未聲請撤銷羈押即將人犯送審,致重複執行羈押,本院經查明上情後,認為上開羈押已無必要,自應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如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賀傑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