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附民字第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五五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九八三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龔永昆法官邱顯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籃營昌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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