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7年度附民字第24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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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7年附民字第2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七年度附民字第二四二號
原告總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戊○○被告庚○○被告丙○○被告己○○被告乙○○被告長億育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泛亞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右二人法定代理人丁○○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二四二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貳億元。其事實上陳述略稱:被告長億育樂興樂股份有限公司,泛亞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兼右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丁○○對於本案刑事被告乙○○等人侵害自訴人著作權的行為,已構成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共同侵權行為,且為僱用人,依法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並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二、被告等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被告戊○○、庚○○、丙○○、己○○、乙○○五人在刑事訴訟之陳述,均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戊○○、庚○○、丙○○、己○○、乙○○等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原審即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案號:八十六年自字第九三二號),自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謝說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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