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74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74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7402號債權人臺南市後壁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王炎輝 債務人羅朝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貳仟伍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本金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一六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一六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本金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四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六八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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