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簡字第479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之4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
字第37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應補充「甲○○於民國81年間因違反肅清煙
毒條例及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本院82年度訴字第53
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月;又於83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及麻醉藥品管理條
例等案件,經本院83年度訴字第165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
、有期徒刑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月。二者接續執行,
於85年5月22日假釋出監,嗣經撤銷假釋,甫於92年2月9日
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
1項、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淑女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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