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383號
聲 請 人 公園VIP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1,792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惠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何承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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