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383號
聲 請 人 公園VIP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1,792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惠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何承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