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93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937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3月8日下午3時5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宛瑩
  書記官 鄧思辰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捌佰玖拾參元,及自民
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二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連帶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
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就學貸款申請單、放款借據、學費
繳費單及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
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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