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36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乙○○
被   告 騏榮旅行社有限公司
            2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364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3月7日下午3時2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志豪
 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
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支票影本、退票理由書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
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斟酌,本院依調查前開證據之結
果,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從而,原告按消費
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
利息,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7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
附表:
┌─────────┬──────┬──────┬─────────┐
│支票號碼、付款銀行│票面金額│發票日/退票│當事人請求之利息起│
│││日│算日及利率│
├─────────┼──────┼──────┼─────────┤
│AC0000000│新臺幣貳拾萬│民國九十四年│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
│陽信銀行│肆仟元│十二月九日/│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
│左營分行││民國九十四年│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十二月二十日│之六計算之利息。│
└─────────┴──────┴──────┴─────────┘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