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7160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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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美麗國城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丁○○
被   告 乙 ○原名 何俊德
被   告 戊○○原名 黃台利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7160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
94年11月18日上午10時4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宛瑩
  書記官 黃美玲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丁○○、乙○、戊○○及丙○○應分別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
壹萬貳仟肆佰肆拾肆元、新臺幣參萬陸仟參佰伍拾貳元、新臺幣
陸萬捌仟陸佰伍拾元及新臺幣壹拾萬壹仟伍佰伍拾陸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乙○負擔百分之十一,由被告戊○○負擔百分之
二十二,由丙○○負擔百分之三十二,餘由被告丁○○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為座落於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
美麗國城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之
住戶規約被告有按時繳納管理費之義務,惟被告均未按期繳
納,致積欠其如附表所示之管理費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建物
登記謄本、大樓管理規約、存證信函、欠繳管理費統計表為
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美玲
┌───────────────────────────────────────────┐
│附表94年度雄簡字第7160號│
├───┬─────┬────┬─────┬───┬─────┬─────┬──────┤
│編號│姓名│樓別│欠繳月份│期數│每月管理費│車位清潔費│欠繳總額│
││││(民國)││(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
├───┼─────┼────┼─────┼───┼─────┼─────┼──────┤
│1│丁○○│F1-15│94年08月至│69│1,136元│34,060元│112,440元│
││││94年04月│││││
│││││││││
├───┼─────┼────┼─────┼───┼─────┼─────┼──────┤
│2│乙○(原名│F2-17│91年09月至│32│1,136元││36,352元│
││何俊德)││94年04月│││││
├───┼─────┼────┼─────┼───┼─────┼─────┼──────┤
│3│戊○○(原│F6-8│90年11月至│42│1,145元│20,560元│68,650元│
││名黃台利)││94年04月│││││
├───┼─────┼────┼─────┼───┼─────┼─────┼──────┤
│4│丙○○│G1-7│86年09月至│91│1,116元││101,556元│
││││88年12月暨│││││
││││89年02月至│││││
││││94年0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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