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補字第743號
原 告 翡翠第國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2,900元,應
繳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
補繳5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美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