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高千雅
施志勇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營小字第826號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4年11月24日上午9時34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清池
書 記 官 高世玉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陸仟玖佰參拾肆元,及就其中新台幣
柒萬陸仟捌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五日起至民國九十四
年九月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高世玉
法 官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書 記 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