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補字第418號
原 告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胡志強
被 告 甲○○
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0,24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3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飛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