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補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補字第418號
原   告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胡志強
被   告 甲○○
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0,24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3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飛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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