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4年度湖簡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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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湖簡字第6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
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10月31日本院第1審
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20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