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小字第3306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廷宜廣 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肆紙返還原告,如不能返還時應給付
原告新臺幣叁萬柒仟捌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明宗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許崇興
附表:
┌──┬───┬───┬───┬─────┬─────┐
│編號│發票人│發票日│票據號│付款人│金額│
││││碼│││
├──┼───┼───┼───┼─────┼─────┤
│一│廷宜廣│940331│AR2212│台灣中小企│9450元│
││告工程││187│業銀行││
││有限公│││蘆洲分行││
││司│││││
├──┼───┼───┼───┼─────┼─────┤
│二│廷宜廣│940630│AR2212│台灣中小企│9450元│
││告工程││188│業銀行││
││有限公│││蘆洲分行││
││司│││││
├──┼───┼───┼───┼─────┼─────┤
│三│廷宜廣│940930│AR2212│台灣中小企│9450元│
││告工程││189│業銀行││
││有限公│││蘆洲分行││
││司│││││
├──┼───┼───┼───┼─────┼─────┤
│四│廷宜廣│941231│AR2212│台灣中小企│9450元│
││告工程││190│業銀行││
││有限公│││蘆洲分行││
││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