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85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徐娟娟 相對人 廖心瑜 上列當事人間就本院95年度存字第4772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四七七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就其依本院九十五年度裁全字第七五八六號民事裁定所提存之面額新臺幣壹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五年度甲類第一期登錄債券(票號:A九五一○一),准以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八年度甲類第四期登錄債券變換之。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
1項、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假扣押事件,前遵鈞院95年度裁全字第7586號民事裁定,曾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5年度甲類第1期面額新臺幣10萬元債票1張(票號:A95101)為擔保,以鈞院95年度存字第4772號提存事件提存後,對債務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在案。茲因前開提存之公債息票已到期,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變換為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8年度甲類第
4期債券等語。
三、經查,上開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7586號民事裁定、95年度存字第4772號提存書影本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對無誤,而聲請人聲請變換之擔保物與原提供之擔保物價值亦屬相當,參照前開法條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前段、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林君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