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360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清道 送達代收人 陳苙溱 被上訴人即被告 洪翠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2年度訴字第2360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42,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8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俊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書記官林宛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