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勞簡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勞簡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簡上字第4號上訴人生活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簡長順 律師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克聖
法官尹良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書記官郭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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