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94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8年7月20日97年度訴字第794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755,900元(即以上訴人占有系爭29、29-1地號土地之面積與公告現值之乘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3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斯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書記官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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