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56號原告巳○○訴訟代理人 莊安田 律師被告乙○○
壬○○○即 何墘之 .丁○○即何墘之.丙○○即何墘之. 賴明滿 兼宇○○.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國弘 律師複代理人 林崑地 律師被告戊○○
申○○甲○○辛○○庚○○子○○癸○○午○○辰○○丑○○○未○○○寅○○卯○○宙○○(兼宇○○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玄○○
亥○○戌○○ 林劉初 枝酉○○○地○○己○○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附表二當事人乙○○應有部分15/152」之記載,應更正為「15/112」。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書記官孫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