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353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訴字第353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五三○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龍雲翔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訴訟代理人丙○○
丁○○戊○○
參加人順暘金屬有限公司代表人乙○○董事)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順暘金屬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原告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以「透視門板結構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該專利案有違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以(九二)智專三(三)○五○一八字第○九二二○○七○六九○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九十三年八月十日開庭行準備程序,經命原告、被告陳述意見後,認有使該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蕭惠芳法官李得灶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
書記官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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