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333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訴字第333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三三八號
原告又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陳啟舜 律師複代理人丁○○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訴訟代理人丙○○
參加人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乙○○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唐迪華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二日以「可變換不同形式之直流風扇定子線圈」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榮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有違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以(九一)智專三(二)○二○四八字第○九一八九○○二六○一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榮原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嗣榮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雲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核准吸收合併,原告為公司合併後之存續公司,應承受榮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義務,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九十三年八月十日開庭行準備程序,經命原告、被告、參加人陳述意見後,認有使該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蕭惠芳法官李得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
書記官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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