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4548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548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臺一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一家人國際有限公司

被告

兼上二人

代表人 王堯立

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4251號、112年度偵字第74252號、112年度偵字第74253號、112年度偵字第74254號、112年度偵字第74244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42627號、42628號、42629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113年度易字第793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依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臺一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違反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規定,共參罪,各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一家人國際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違反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規定,共柒罪,各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

甲○○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另補充「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附件一、二之起訴書與移送併辦意旨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甲○○所為,均係犯就業服務法第64條第2項之意圖營利而違反同法第45條規定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被告臺一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臺一公司)、一家人國際有限公司(下稱一家人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違反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規定,應依同法第64條第3項科以罰金。

㈡、被告甲○○分別媒介附表一所示8名外籍移工非法為附表一所示之實際雇主工作,各次媒介行為之時間有相當差距,且係仲介不同人為不同雇主、在不同地點工作,各該行為有相當之獨立性,故被告甲○○所犯上開8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臺一公司應分論以3個罰金刑(附表一編號1、7、8),被告一家人公司應分論以7個罰金刑(附表一編號1至6、8)。

㈢、另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2627號、42628號、42629號移送併辦關於被告一家人公司部分之犯罪事實,與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5所載犯罪事實相同,具有事實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甲○○前有偽造文書之前案紀錄,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非佳,其未依法辦理移工轉換雇主之程序,或轉換雇主之程序未完成,便因圖快速,使附表所示之移工為非名義雇主之人從事勞務,非法媒介外國人在本國工作,使政府機關對於引進國內外籍勞動人士無法有效管理,所為有所不該;復斟酌被告甲○○犯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非法媒介之外籍移工數量、收取之仲介費用數額多寡,暨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自述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現仍從事人力仲介行業、無需扶養子女等一切情狀,就被告甲○○所犯分別量處如附表二「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為貫徹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使其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實現刑罰權之公平正義,考量被告甲○○所犯各罪罪質之同質性高,犯罪時間甚近,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等一切情狀,合併定應執行刑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另就被告臺一公司、一家人公司部分,依就業服務法第64條第3項規定,分別諭知同法第64條第2項之罰金如主文所示,並各自合併定應執行之罰金刑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再基於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不問成本、利潤,均應沒收,此觀刑法第38條之1立法理由甚明。

㈡、查被告甲○○就媒介附表一所示外籍移工部分,向附表一所示之實際雇主收取如附表一所示之費用,經被告坦承在卷(見本院易字卷第239頁),而被告收取上開費用時名目雖有不同(合約金、選工費、好朋友費用、服務費、仲介費等等),然均屬被告身為仲介業者,意圖營利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所收取之相關費用、報酬,故應認屬被告之犯罪所得。而該等犯罪所得既未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即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縱有從中支付外籍勞工薪資部分,亦為被告犯罪支出之成本,不得自其犯罪所得扣除。

㈢、另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媒介附表一編號4、5所示外籍移工代號「0000000A」、「0000000B」(真實姓名詳卷)之人非法為 陳麗惠 工作,每月抽取2,000元之仲介費乙節,然查,證人陳麗惠於警詢時稱:我媳婦聽移工聊天時有聽到甲○○每月抽取仲介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但這個消息未經證實等語(見110年度偵字第5257號卷四第110頁),故證人陳麗惠此部分證述僅係轉述他人說法,實非其親身經歷,是否與事實相符容有疑問;況證人「0000000A」、「0000000B」於警詢、偵訊時均未證稱被告甲○○有向其等收取仲介費用,故依卷內證據尚難認被告甲○○有向證人「0000000A」、「0000000B」收取每月2,000元之仲介費,此部分應不予計入被告甲○○之犯罪所得,並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檢察官朱秀晴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盈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承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就業服務法第45條

(媒介外國人之禁止)

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就業服務法第64條

(罰則)

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各該項之罰鍰或罰金。  

附表一: 

編號

外籍移工姓名

非法媒介時間

名 義

雇 主

仲介公司

實 際

雇 主

工作地點

工作內容

收取費用(新臺幣)

偵查案號

1

0000000A(姓名詳卷)

108年8月15日起至109年1月2日

廖美玲

臺一公司

郭麗盆

臺北市○○區○○○路00號2樓之伊蕾斯國際美髮名店

按摩、洗髮、清潔、煮飯

2萬5,000元及6萬元

110年度偵字第5257號、第23276號

109年7月29日至8月8日

郭麗盆

一家人公司

陳木城

新北市○○區○○路000號之海山牙醫診所

清掃、煮飯、消毒手術器具

5萬元

110年度偵字第5257號、第23276號

2

CUENCAMARIALOMABATAN

110年1月20日至1月25日

李憲昌

一家人公司

侯勝烱

臺北市○○區○○路00號之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下稱新光醫院)8樓8521病房

照顧病人

4萬5,000元

110年度偵字第47721號

3

SIALSALORRYDUBRIA

110年3月3日至8月12日

鄭宗權

一家人公司

顏旭鴻

臺北市○○區○○路000號12樓之1

照顧老人

36萬元

110年度偵字第47863號

4

0000000A

(姓名詳卷)

109年4月12日至109年11月24日

林麗玲

徐熙明

一家人公司

陳麗惠

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之翊華 幼兒園

打掃及照顧幼兒

30萬元

110年度偵字第5257號

5

0000000B

(姓名詳卷)

108年8月30日(起訴書誤載為3月30日)至109年11月24日

張美蓮

楊長庚

一家人公司

陳麗惠

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之翊華幼兒園

打掃及照顧幼兒

6

YUNLINJOLIN

109年11月23日至11月24日

邱月昭

一家人公司(起訴書誤載為不明)

劉貞君

桃園市○○區○○街0號之長庚醫院復健大樓11G28號病房

看護病人

2萬5,000元及2萬元

110年度偵字第5257號

7

RULEARGIEMARKPERATER

109年8月1日至11月24日

林安

臺一公司

孫愛枝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19樓

照顧病人

2萬5,000元及13萬1,500元

110年度偵字第5257號

8

PATARAYCHERYLEMAYANCHETA

108年10月日起至109年5月24日

陳建銘

臺一公司(起訴書誤載為一家人公司)

張詠閔

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4樓、6樓

清潔、照顧幼兒

17萬2,464元

110年度偵字第47937號

109年11月5日至110年8月25日

林宗達

一家人公司

許家銘

(自109年11月5日起)

新北市○○區○○路000號24樓

清掃、家務

36萬元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刑及沒收

1

附表一編號1

甲○○意圖營利而違反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參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附表一編號2

甲○○意圖營利而違反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附表一編號3

甲○○意圖營利而違反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附表一編號4、5

甲○○意圖營利而違反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規定,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附表一編號6

甲○○意圖營利而違反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附表一編號7

甲○○意圖營利而違反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陸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附表一編號8

甲○○意圖營利而違反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參萬貳仟肆佰陸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件一: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74251號

第74252號

第74253號

第74254號

第74244號

  被   告 臺一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原名:臺一國際人力派遣有限公司)

            址設新北市○○區○○○00○0號

        一家人國際有限公司

            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

  兼 上二人

  代 表 人 甲○○ 男 6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7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堯立係均以媒介外國人在我國工作為業務之臺一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臺一公司)及一家人國際有限公司(下稱一家人公司)之登記及實際負責人。詎其明知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以營利,外籍人士來我國工作,因故轉換雇主,須依法申請辦理轉換雇主之手續,而附表所示之外籍移工係為附表所示之名義雇主所雇用,竟於執行業務時,分別基於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以營利之意圖,於附表所示時間,由王堯立分別媒介附表所示外籍移工予附表所示之實際雇主,至附表所示之地點,從事照護工作,並收取如附表所示之仲介費,以此方式牟利。嗣於民國109年11月24日,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新北市專勤隊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新北市○○區○○○000號7樓及其頂樓增建物執行搜索,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函送、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新北市專勤隊移送、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移送及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新北市專勤隊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於調詢及偵訊中之供述;臺一公司、一家人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1.坦承其係臺一公司、一家人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之事實。

2.坦承尚未取得聘僱取可函,即仲介附表編號1所示之外籍移工予證人郭麗盆工作之事實。

3.坦承仲介附表編號1所示之外籍移工予證人陳木城工作之事實。

4.坦承其有仲介附表編號2所示之外籍移工予證人侯勝烱從事照護工作,且先前已向證人侯勝烱收取4萬5000元(含本次媒介費用)之事實。

2

證人郭麗盆於調詢及偵訊中之證述

1、證明其確有於附表編號1所示時間雇用附表編號1所示之外籍移工之事實。

2、證明被告甲○○非法媒介附表編號1所示之外籍移工工作牟利之事實。

3

證人陳木城於調詢及偵訊中之證述

1、證明其確有於附表編號1所示時間雇用附表編號1所示之外籍移工之事實。

2、證明被告甲○○非法媒介附表編號1所示之外籍移工工作牟利之事實。

4

證人 王廖美玲 於調詢及偵訊中之證述

證明附表編號1所示之外籍移工未實際受雇主證人王廖美玲雇用工作之事實。

5

證人李憲昌於調詢中之證述

證明其確有雇用附表編號2所示之外籍移工,惟被告自110年1月16日即遭被告帶走之事實。

6

證人0000000A於調詢及偵訊中之證述

證明被告甲○○如附表編號4所示非法媒介外國人工作之事實。

7

證人0000000B於調詢及偵訊中之證述

證明被告甲○○如附表編號5所示非法媒介外國人工作之事實。

8

證人陳麗惠於調詢中之證述

1、證明其確有雇用附表編號4、5所示之外籍移工之事實。

2、證明被告甲○○非法媒介附表編號4、5所示之外籍移工工作牟利之事實。

9

證人林麗玲、徐熙明、楊長庚於調詢中及證人張美蓮於調詢及偵訊中之證述

證明編號4、5所示之外籍移工未實際在名義雇主處工作之事實。

10

證人YUNLINJOLIN於調詢及偵訊中之證述

證明被告甲○○如附表編號6所示非法媒介外國人工作之事實。

11

證人劉貞君於調詢中之證述

證明附表編號6所示之外籍移工由被告甲○○帶至其女兒住院病房之事實。

12

證人邱月昭於調詢及偵訊中之證述

證明編號6所示之外籍移工未實際在名義雇主處工作之事實。

13

證人RULEARGIEMARKPERATER於調詢及偵訊中之證述

證明被告甲○○如附表編號7所示非法媒介外國人工作之事實。

14

證人孫愛枝於調詢中之證述

1、證明其確有雇用附表編號 7所示之外籍移工之事實。

2、證明被告甲○○非法媒介附表編號7所示之外籍移工工作牟利之事實。

15

證人 林安珍 於調詢中之證述

證明編號7所示之外籍移工未實際在名義雇主處工作之事實。

16

外國人原雇主及新雇主三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雇主(郭麗盆)聘僱外國人申請書、雇主(陳木城)接續聘僱外國人通報證明書(含期滿轉換)

1、證明證人王廖美玲於109年1月2日前係附表所示編號1外籍移工名義雇主之事實。

2、證明證人郭麗盆於109年1月3日至109年8月8日係附表所示編號1外籍移工名義雇主之事實。

17

證人CUENCAMARIALOMABATAN於調詢中之證述;新光醫院病人帳務查詢入口與住院病人資料變更記錄查詢截圖、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勞動力發展署移工動態查詢系統查詢結果(CUENCAMARIALOMABATAN)、外國人原雇主及新雇主三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

證明附表所示編號2外籍移工未實際受雇主證人 李昌憲 雇用工作(登記工作起迄日係108年8月8日至110年2月24日),而經被告甲○○於110年1月20日至25日媒介在新光醫院從事看護證人侯勝烱工作之事實。

18

證人SIALSALORRYDUBRIA於臺北市勞工局之談話紀錄、證人鄭宗權、顏旭鴻書面函覆臺北市政府勞動重建運用處文書、被告與顏旭鴻簽立之合約書影本、板信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資訊暨基本資料(SIALSALORRYDUBRIA)

1、證明附表所示編號3外籍移工未實際受雇主證人鄭宗權雇用工作,而經被告甲○○於110年3月3日媒介至證人顏旭鴻指定處所工作牟利之事實。

2、證明證人鄭宗權於110年3月3日至110年8月12日係附表所示編號3外籍移工名義雇主之事實。

19

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勞動力發展署移工動態查詢系統查詢結果(0000000A)、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新北市專勤隊執行查察營業(工作)處所紀錄表、外國人原雇主及新雇主三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

證明附表所示編號4外籍移工未實際受雇雇主林麗玲、徐熙明處所工作,而經被告甲○○媒介至證人陳麗惠指定處所工作之事實。

20

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勞動力發展署移工動態查詢系統查詢結果(0000000B)、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新北市專勤隊執行查察營業(工作)處所紀錄表、勞動部108年10月3日勞動發事字第1080854102號函文、外國人原雇主及新雇主三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

證明附表所示編號5外籍移工未實際受雇雇主張美蓮、楊長庚處所工作,而經被告甲○○媒介至證人陳麗惠指定處所工作之事實。

21

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YUNLINJOLIN)、雇主接續聘僱外國人通報單暨期滿轉換外國人與新雇主雙方合意接續聘僱明書、非法雇主指認照片

證明附表所示編號6外籍移工未實際受雇雇主邱月昭處所工作,而經被告甲○○媒介至證人劉貞君指定處所工作之事實。

22

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勞動力發展署移工動態查詢系統查詢結果(RULEARGIEMARKPERATER)、外國人原雇主及新雇主三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雇主(林安珍)接續聘僱外國人通報證明書(含期滿轉換)、勞動部107年10月8日勞動發事字第1072249950A號函文、服務費承諾書、臺灣銀行無摺存入憑條存根、孫愛枝中國信託銀行忠孝分行帳戶存摺明細

證明附表所示編號7外籍移工未實際受雇雇主林安珍處所工作,而經被告甲○○媒介至證人孫愛枝指定處所工作之事實。

23

證人PATARAYCHER

YLEMAYANCHETA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移工動態查詢系統-藍領外國人詳細資料、被告甲○○花旗銀行帳戶綜合月結單、證人P女前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面暨交易明細表。

證明附表所示編號8外籍移工未實際受雇雇主陳建銘及林宗達處所工作,而經被告甲○○媒介至證人張詠閔及許家銘指定處所工作之事實。

24

證人張詠閔、 林心語 、林宗達、許家銘於調詢時之證述;證人林心語與被告甲○○簽立之服務費承諾書;證人許家銘與被告甲○○簽立之合約書。

證明附表所示編號8外籍移工未實際受雇雇主陳建銘及林宗達處所工作,而經被告甲○○媒介至證人張詠閔及許家銘指定處所工作之事實。

25

三方合意街續聘僱證明書、勞動部109年4月22日勞動發事字0000000000號函;109年11月3日勞動發事字第1092093994A

號函。

證明附表所示編號8之事實。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64條第2項之意圖營利而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5條之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嫌。被告臺一公司及一家人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涉犯就業服務法上開罪嫌,就附表所示被告臺一公司及一家人公司部分,請依同法第64條第3項規定論處。被告3人分別媒介如附表所示外籍移工非法工作,各次媒介行為之時間有相當差距,且係仲介不同外籍勞工為不同雇主在不同地點工作,各該行為有相當之獨立性,故被告3人所犯上開各罪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予分論併罰。又被告甲○○收取之如附表所示之仲介費用,屬於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檢 察 官 乙○○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 記 官 江玉焄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就業服務法第45條

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就業服務法第64條

違反第45條規定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五年內再違反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違反第45條規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因執行業務違反第45條規定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罰其行為

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各該項之罰鍰或罰金。

附表二: 

編號

外籍移工姓名

非法媒介時間

名 義

雇 主

仲介公司

實 際

雇 主

工作地點

工作內容

營利所得

本署前案號

1

0000000A(姓名詳卷)

108年8月15日起至109年1月2日

王廖美玲

臺一公司

郭麗盆

臺北市○○區○○○路00號2樓之伊蕾斯國際美髮名店

按摩、洗髮、清潔、煮飯

2萬5,000元及6萬元(一次性收取,本次仲介費用含於其中)

110年度偵字第5257號、第23276號

109年7月29日至8月8日

郭麗盆

一家人公司

陳木城

新北市○○區○○路000號之海山牙醫診所

清掃、煮飯、消毒手術器具

約5、6萬元(一次性收取,本次仲介費用含於其中)

110年度偵字第5257號、第23276號

2

CUENCAMARIALOMABATAN

110年1月20日至1月25日

李憲昌

一家人公司

侯勝烱

臺北市○○區○○路00號之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下稱新光醫院)8樓8521病房

照顧病人

4萬5000元(一次性收取,本次仲介費用含於其中)

110年度偵字第47721號

3

SIALSALORRYDUBRIA

110年3月3日至8月12日

鄭宗權

一家人公司

顏旭鴻

臺北市○○區○○路000號12樓之1

照顧老人

36萬元(一次性收取)

110年度偵字第47863號

4

0000000A

(姓名詳卷)

109年4月12日至109年11月24日

林麗玲

徐熙明

一家人公司

陳麗惠

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之翊華幼兒園

打掃及照顧幼兒

⑴一次性收取1年30萬元(仲介費用含於其中,金額不明)。

⑵每月抽取 2,000元仲介費。

110年度偵字第5257號

5

0000000B

(姓名詳卷)

108年3月30日至109年11月24日

張美蓮

楊長庚

一家人公司

陳麗惠

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之翊華幼兒園

打掃及照顧幼兒

6

YUNLINJOLIN

109年11月23日至11月24日

邱月昭

不明

劉貞君

桃園市○○區○○街0號之長庚醫院復健大樓11G28號病房

看護病人

金額不明

110年度偵字第5257號

7

RULEARGIEMARKPERATER

109年8月1日至11月24日

林安珍

臺一公司

孫愛枝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19樓

照顧病人

2萬5,000元及13萬1,500元(一次性收取,本次仲介費用含於其中)

110年度偵字第5257號

8

PATARAYCHER

YLEMAYANCHETA

108年10月日起至109年5月24日

陳建銘

一家人公司

張詠閔

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4樓、6樓

清潔、照顧幼兒

17萬2,464元(一次性收取,含仲介費用)

110年度偵字第47937號

109年11月5日至110年8月25日

林宗達

一家人公司

許家銘

(自109年11月5日起)

新北市○○區○○路000號24樓

清掃、家務

36萬元(一次性收取,含仲介費用及PATARAYCHER

YLEMAYANCHETA月薪)

附件二: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113年度偵字第42627號

第42628號

第42629號

  被   告 一家人國際有限公司

            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

  代 表 人 甲○○ 住○○市○○區○○路000號7樓

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應與貴院審理之113年度易字第793號案件(士股)併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及併案理由分述如下:

一、犯罪事實:一家人國際有限公司(下稱一家人公司)係以媒介外國人在我國工作為業務之公司,其負責人為甲○○。詎甲○○明知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以營利,外籍人士來我國工作,因故轉換雇主,須依法申請辦理轉換雇主之手續,而附表所示之外籍移工係為附表所示之名義雇主所雇用,竟於執行業務時,分別基於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以營利之意圖,於附表所示時間,由王堯立分別媒介附表所示外籍移工予附表所示之實際雇主,至附表所示之地點,從事照護工作,並收取如附表所示之仲介費,以此方式牟利。嗣於民國109年11月24日,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新北市專勤隊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新北市○○區○○○000號7樓及其頂樓增建物執行搜索,始循線查悉上情。案經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新北市專勤隊報告偵辦。

二、證據:

(一)證人即被告一家人公司之負責人甲○○於調詢及偵訊中之供述。

(二)被告一家人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三)證人李憲昌、陳麗惠、林麗玲、徐熙明、楊長庚、CUENCAMARIALOMABATAN於調詢中之證述。

(四)證人郭麗盆、0000000A、0000000B、張美蓮於調詢中及偵查中之證述。

(五)外國人原雇主及新雇主三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雇主(郭麗盆)聘僱外國人申請書、雇主(陳木城)接續聘僱外國人通報證明書(含期滿轉換)、新光醫院病人帳務查詢入口與住院病人資料變更記錄查詢截圖、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勞動力發展署移工動態查詢系統查詢結果(CUENCAMARIALOMABATAN)、外國人原雇主及新雇主三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

(六)證人SIALSALORRYDUBRIA於臺北市勞工局之談話紀錄、證人鄭宗權書面函覆臺北市政府勞動重建運用處文書、板信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資訊暨基本資料(SIALSALORRYDUBRIA)。

(七)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勞動力發展署移工動態查詢系統查詢結果(0000000A)、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新北市專勤隊執行查察營業(工作)處所紀錄表、外國人原雇主及新雇主三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

(八)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勞動力發展署移工動態查詢系統查詢結果(0000000B)、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新北市專勤隊執行查察營業(工作)處所紀錄表、勞動部108年10月3日勞動發事字第1080854102號函文、外國人原雇主及新雇主三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

三、所犯法條:被告一家人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涉犯就業服務法第45條之罪,請依同法第64條第3項規定論處。

四、併案理由:被告一家人公司前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74251號、第47252號、第47253號、第74254號、第74244號提起公訴,現由貴院(士股)以113年度易字第793號案件審理中,有該案起訴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各1份在卷可參。本案被告所犯前開違反就業服務法之犯行,與前開案件為事實上之同一案件,爰移請併案審理。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檢 察 官 乙○○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江玉焄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就業服務法第45條

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就業服務法第64條

違反第45條規定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五年內再違反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違反第45條規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因執行業務違反第45條規定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罰其行為

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各該項之罰鍰或罰金。

附表: 

編號

外籍移工姓名

非法媒介時間

名 義

雇 主

仲介公司

實 際

雇 主

工作地點

工作內容

營利所得

本署前案號

1

0000000A(姓名詳卷)

109年7月29日至8月8日

郭麗盆

一家人公司

陳木城

新北市○○區○○路000號之海山牙醫診所

清掃、煮飯、消毒手術器具

約5、6萬元(一次性收取,本次仲介費用含於其中)

110年度偵字第5257號、第23276號

2

CUENCAMARIALOMABATAN

110年1月20日至1月25日

李憲昌

一家人公司

侯勝烱

臺北市○○區○○路00號之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下稱新光醫院)8樓8521病房

照顧病人

4萬5000元(一次性收取,本次仲介費用含於其中)

110年度偵字第47721號

3

SIALSALORRYDUBRIA

110年3月3日至8月12日

鄭宗權

一家人公司

顏旭鴻

臺北市○○區○○路000號12樓之1

照顧老人

36萬元(一次性收取)

110年度偵字第47863號

4

0000000A

(姓名詳卷)

109年4月12日至109年11月24日

林麗玲

徐熙明

一家人公司

陳麗惠

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之翊華幼兒園

打掃及照顧幼兒

⑴一次性收取1年30萬元(仲介費用含於其中,金額不明)。

⑵每月抽取 2,000元仲介費。

110年度偵字第5257號

5

0000000B

(姓名詳卷)

108年3月30日至109年11月24日

張美蓮

楊長庚

一家人公司

陳麗惠

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之翊華幼兒園

打掃及照顧幼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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