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1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1942號債權人台根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周俊廷人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彭畢緩 、寶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台根企業有限公司是否為本件債權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㈡確認本件債權人之正確名稱為何,併請提出狀末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印文。㈢確認債權人台根企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遞狀更正之。㈣確認彭畢緩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㈤確認債務人姓名彭畢緩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㈥確認債務人寶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遞狀更正之。」,此項裁定已於101年11月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書記官李義倩